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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商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与薛××、濮××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薛××,濮××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554号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网村。法定代表人王××。被告薛××。被告濮××。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薛××、濮××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薛××、濮××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821元,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910.5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2695元,合计人民币6605.5元,由原告杭州××××饲料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许新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朱若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