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28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与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吴织商初字第284号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织里工业园区西环二路。法定代表人:姚金根,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蒋骅,公民身份号码330521198203150239。住址:浙江省德清县武康镇阳光花园34幢304室。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三里桥路685号。法定代表人:吴仲清,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浙江大东吴集团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6652元,减半收取3326元,由原告浙江天立新材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 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宇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