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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淳刑初字第19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邵某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某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淳刑初字第192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邵某。2009年6月25日因盗窃被淳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3月31日因本案被淳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淳安县看守所。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淳检刑诉(2010)1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月27日下午,被告人邵某伙同吴璐(未满十六周岁),经预谋后结伙窜至淳安县千岛湖镇明珠花园22幢101室童米贞住处,爬窗入室,窃取24K黄金戒指一枚,白金项链一条,销赃后得赃款5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童米贞的陈述,证人吴璐、黄志强、高攀的证言,回收登记表、寄卖回赎契约、刑事判决书、破案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为行窃而非法闯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与罪名成立。被告人邵某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其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邵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31日起至2010年9月3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于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席维花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叶元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