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5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郑尔俊与薛文部、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尔俊,薛文部,李小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苍龙商初字第254-1号原告:郑尔俊,身份证号码330327198104033018,住苍南县龙港镇镇前路44弄9号。委托代理人:罗明开,浙江人民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薛文部,身份证号码330327197106180973,住苍南县宜山镇繁荣二街8号。被告:李小玲,身份证号码330327197203302362,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尔俊诉被告薛文部、李小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郑尔俊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尔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510元,减半收取2255元,保全费1590元,合计3845元,由郑尔俊负担。审 判 长 张全标代理审判员 黄通利人民陪审员 孙洪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胡时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