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商初字第60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计自富与邓志富、沈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计自富,邓志富,沈红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607号原告:计自富,兴县雉城镇南庄村南庄自然村94号。委托代理人:汤小民。被告:邓志富,县雉城镇长桥村南河自然村60号,现住长兴县雉城镇金鼎时代广场10幢2-204室。被告:沈红卫,长兴县雉城镇金鼎时代广场10幢2-204室。本院在审理原告计自富与被告邓自富、沈红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计自富于2010年7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己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计自富撤回对被告邓自富、沈红卫的起诉。本案诉讼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财产保全费1420元,合计3270元,由原告计自富承担。审判员 陈慧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钦于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