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台辖终字第7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陶某某管辖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陶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台辖终字第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陶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上诉人陶某某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被上诉人起诉要求返还装修款、银行垫付款是基于债权关系的诉讼,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临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上诉人的住所地在临海市辖区,故应由临海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法院认为因该房屋装修移动后将会影响或丧失其性能和使用价值,亦归属于不动产,属认定错误。被起诉人起诉要求返还装修款、银行垫付款,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不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上诉人的上诉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仙居县人民法院(2010)台仙民初字第63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移送临海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学文审 判 员 牟崇华审 判 员 金立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杨 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