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56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X,孙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环民一初字第1566号原告张XX,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被告孙XX,女,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环翠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X与被告孙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周大凯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刘萌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