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台玉商初字第154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台州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应万美、赵彩球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台州伟业投资有限公司;应万美;赵彩球;应崇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玉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台玉商初字第1546号原告台州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珠港镇城关民建路。法定代表人吴成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险峰,浙江耀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应万美,196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应家村朝阳路**。被告赵彩球,1971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沙门镇里山村大丘田**被告应崇方,1960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楚门镇应家村朝阳小区29幢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台州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应万美、赵彩球、应崇方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台州伟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应万美、赵彩球、应崇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台州伟业投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应万美、赵彩球和应崇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72元,减半收取2936元,由原告台州伟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黄建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春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