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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林秀芝与方金琴、曹安东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秀芝,方金琴,曹安东,陈美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温瑞塘商初字第14号原告林秀芝。被告方金琴。被告曹安东。被告陈美英。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秀芝与被告方金琴、曹安东、陈美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林秀芝于2010年7月20日以自愿撤回对方金琴、曹安东、陈美英的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林秀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林秀芝撤回对被告方金琴、曹安东、陈美英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75元,由原告林秀芝负担。审 判 长 张    浩    杰代理审判员 潘伟巨代理审判员黄秀华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戴    俊    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