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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商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01-27

案件名称

孙保华与张勇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保华,张勇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商初字第718号原告:孙保华。委托代理人:曹晨、杭璐东,浙江嘉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勇飚。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保华与被告张勇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保华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张勇飚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告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孙保华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张勇飚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财产的具体数量和金额等事项详见查封、扣押财产清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闽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沈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