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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房某某、房某与房某甲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房某某,房某,房某甲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贾某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原告房某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原告房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被告房某甲,男,住永寿县常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房某某、房某诉被告房某甲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三原告自愿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房某某、房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三原告承担。审判员长  孙昆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军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