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初字第0021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02-26
案件名称
贾某某、房某某、房某与房某甲恢复原状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某某,房某某,房某,房某甲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219号原告贾某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原告房某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原告房某,男,住永寿县常宁镇。被告房某甲,男,住永寿县常宁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房某某、房某诉被告房某甲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三原告自愿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房某某、房某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三原告承担。审判员长 孙昆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军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