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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湖长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稼顺与田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稼顺,田慧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502号原告:张稼顺,安徽省广德县人,住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新桥村村北村民组。被告:田慧良,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水木花都青风苑13-1-102室。委托代理人: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稼顺与被告田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稼顺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稼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稼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辉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