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长商初字第50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张稼顺与田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稼顺,田慧良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湖长商初字第502号原告:张稼顺,安徽省广德县人,住安徽省广德县邱村镇新桥村村北村民组。被告:田慧良,浙江省长兴县人,住浙江省长兴县雉城镇水木花都青风苑13-1-102室。委托代理人:吴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稼顺与被告田慧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稼顺于2010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稼顺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稼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元,减半收取28.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杨辉本件和原件核对无异二○一○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许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