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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丽龙商初字第5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陈善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陈善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龙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丽龙商初字第549号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龙泉市农资路。法定代表人:吴宏涛,任理事长。被告:陈善有,查田镇大樟村46号,身份证号码:××。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陈善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0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龙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明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叶吉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