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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金民终字第98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叶金财与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施晓军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叶金财,施晓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98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旭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章晓霞。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金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郑建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晓军。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叶金财、施晓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09)金武民初字第12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144元,减半收取572元,由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