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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威高民初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宫某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威高民初字第264号原告:李某某,男。被告:宫某某,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红雨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雅琼-1-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