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湖浔商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褚某某与曹某某、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褚某某;曹某某;杨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全文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湖浔商初字第48号原告:褚某某。被告:曹某某。被告:杨某某。原告褚某某为与被告曹某某、杨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0年1月15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曹某某、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褚某某起诉称,2009年6月10日,被告曹某某向原告租赁汽车一辆,双方对租赁期限、租金及违约责任等相关权利义务作了约定,同时由被告杨某某提供担保,之后,被告曹某某未能按期归还汽车,也未能按期支付租金,原告多次催讨无着,故请求判令两被告归还苏e×××××汽车一辆或赔偿人民币10万元;两被告给付租金人民币5万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租金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停车费、拖车费人民币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曹某某、杨某某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租赁合同一份,证明2009年6月10日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租赁合同一份,双方约定租赁期限及相关权利义务的事实,租赁期限10天,租金每天200元,被告杨某某承担保证责任,租赁的汽车是苏e×××××汽车。2、拖车费发票、停车费发票,证明原告花费拖车费200元,停车费7800元,被告曹某某用原告所有的苏e×××××汽车去套牌,套用后的牌照是苏e×××××,该汽车由原告在吴江市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盛某中队取出,花费拖车费200元,停车费7800元。3、盛某交通巡逻警察中队的情况说明(包含机动车信息和发动机号码)一份,证明被告套用苏e×××××的车牌号的事实。被告曹某某、杨某某未向本院举证。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述证据符合有效证据的条件,证据的内容能证明原告主张的事实,本院予以认定。根据认定的证据,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原告褚某某与被告曹某某、杨某某于2009年6月10日签订了租赁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被告曹某某向原告租赁苏e×××××汽车一辆,租赁期限自2009年6月10日至2009年6月20日止,租金每天为200元。被告曹某某应当支付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杨某某为被告曹某某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期限自被告曹某某完全履行义务为止。合同签订后,被告曹某某交付原告保证金人民币5000元,同时原告将苏e×××××汽车交付被告曹某某。期满后,被告曹某某既未归还苏e×××××汽车,又未支付租金,被告杨某某也未履行保证义务。另查明,2009年7月30日,被告曹某某租用原告所有的苏e×××××汽车因套用苏e×××××的车牌号,被吴江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盛某中队扣留。2010年2月26日原告在交付了拖车费200元及停车费7800元后,将其所有的苏e×××××汽车取回。本院认为,原告与两被告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被告曹某某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使用车辆及返还车辆、支付租金。现被告曹某某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租金,应当承担租赁之日起到车辆归还之日止的租金,按每天200元计算,原告主张被告曹某某支付租金5万元没有超过车辆实际使用的租金,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曹某某没有按照约定使用车辆,使用时对车辆的牌照进行更换,致使被交警扣留,原告交付的拖车费和停车费应由被告曹某某承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杨某某作为租赁合同的保证人,至今尚在保证期限内,按照合同的约定应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曹某某应给付原告褚某某租金人民币5万元,赔偿原告拖车费、停车费人民币8000元,扣除被告曹某某支付给原告保证金5000元后的人民币5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日之日起十日内清偿。二、被告杨某某对被告曹某某的上述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公告费8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20元,合计诉讼费人民币4620元,由被告曹某某、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熊志亮审 判 员 闵 杰人民陪审员 翁娟琴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石海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