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莲民三初字第13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红与被告李立标、被告西安红心家政服务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红,李立标,西安红心家政服务公司
案由
家政服务合同纠纷,家政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莲民三初字第1388号原告李红,男,汉族,1970年3月16日出生。被告李立标,男,汉族,1980年出生。被告西安红心家政服务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太华路东前进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红与被告李立标、被告西安红心家政服务公司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红于2010年7月20日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之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减半承担。审判员 王霞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卢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