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阳执异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王伟民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伟民,陈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阳执异字第2号案外人:干江岑。申请执行人:王伟民。被执行人:陈涛。本院在执行王伟民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干江岑于2010年5月24日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干江岑称,2008年7月28日干江岑为购买陈涛所有的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60号3单元602室房屋与陈涛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房屋总价款150,000元,一次性付清,陈涛三个月内交房给干江岑。同日,案外人干江岑支付150,000元购房款给被执行人陈涛。此后三个月内干江岑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时,发现该房屋在2008年8月22日已被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查封,随即干江岑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出异议。2010年3月,案外人干江岑发现我院在审理王伟民与陈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也采取保全措施,轮侯查封了该房。案外人干江岑认为干江岑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50,000元,并已实际占有该房,不能过户原因系法院查封了该房,申请法院解除对陈涛名下房屋的查封。案外人干江岑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2008年7月28日与陈涛签定的《武汉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一份;2008年7月28日陈涛出具的收到全部购房款150,000元的收条一张;争议房屋的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各1份;陈涛在2008年7月28日出具的委托案外人干江岑卖房的委托书及对该委托书的公证手续各一份。本院查明,2008年7月28日案外人干江岑与被执行人陈涛就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60号3单元602室建筑面积43.65平方米房屋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同日,案外人干江岑向陈涛付清了全部购房款150,000元。在案外人干江岑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时,得知该房屋被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查封,遂向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硚口区法院以(2010)硚执异字第6号执行裁定书答复案外人异议,认为案外人干江岑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已实际占有该房屋,因法院查封而不能办理过户手续,案外人异议理由成立,裁定中止对查封房屋的执行。2009年1月9日本院轮候查封了该房,执行中,案外人干江岑向本院提出对执行标的的异议。本院认为,案外人干江岑购买被执行人陈涛房屋已付清全部房款,并实际占有该房屋,仅因武汉市硚口区法院查封而不能过户。在本院查封该房产时,房屋权属仍登记在被执行人陈涛名下,使本院得以轮侯查封,但案外人干江岑对此没有过错,该房屋不能再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财产,案外人干江岑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武汉市汉阳区玫瑰园东村60号3单元602室房屋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苏文晖审判员  李 冲审判员  陈金保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韩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