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西民初字第14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7-14
案件名称
徐景武与汪琼、郦俊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景武,汪琼,郦俊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西民初字第1444号原告:徐景武。委托代理人:刘智慧。被告:汪琼。被告:郦俊。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景武诉被告汪琼、郦俊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景武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景武在宣判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景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徐景武承担。审判员 陈辽敏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淼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