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09)利执字第245-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王跃与朱长兴合伙协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跃,朱长兴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利执字第245-2号申请执行人王跃,男,1970年6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被执行人朱长兴,男,1966年5月出生,汉族,农民,安徽省利辛县人,住利辛县。本院在在执行(2009)利民一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王跃与朱长兴合伙纠纷一案中,安徽省亳州市人民检察院向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2009年12月30日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0)亳民抗字第000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一、本案指令利辛县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我院裁定中止执行该案。现我院(2010)利民一再初字第0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依法撤销本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利辛县人民法院(2009)利民一初字第81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审 判 长  王保东审 判 员  马 亮助理审判员  李 亚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孙刘中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