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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余刑初字第4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6-19

案件名称

彭国发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国发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杭余刑初字第473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彭国发。因本案于2010年5月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余杭区看守所。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以杭余检刑诉(2010)4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国发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6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国发到庭参加诉讼。现己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8日20时38分许,被告人彭国发驾驶载货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浙A×××××号轻型普通货车途经01省道14KM+250M杭州市余杭区南苑街道东西大道汤家桥交叉路口,在由东往南左转弯过程中,由于严重超载驾驶,行经人行横道线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停车让行,与由东往西在人行横道线上行走的行人周某、戴某丙发生碰撞,造成被害人戴某丙、周某受伤经抢救无效分别于当日及次日死亡,以及车辆损坏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杭州市公安局余杭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彭国发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发后,被告人彭国发主动报警。案发后,被告人彭国发已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人民币5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彭国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戴某甲、戴某乙、沈某、赵某的证言;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车辆技术检验报告;称重记录;尸体检验报告及死亡证明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说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收款证明;案件侦破经过、接警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彭国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驾车肇事致两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系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彭国发认罪态度较好,本院酎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彭国发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5月9日起至2014年11月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傅贤生人民陪审员  吴福征人民陪审员  黎纲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周 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