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芝商初字第504-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20-06-18
案件名称
烟台润通重型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与郭致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烟台润通重型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郭致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芝商初字第504-1号原告:烟台润通重型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环海路22号。法定代表人:刘艳梅,该公司经理。被告:郭致远,男,1976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栖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润通重型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致远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207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刘艳梅以其自有的坐落于烟台市芝罘区新桥金晖花园32号、建筑面积为94.10平方米、烟房权证芝字第××号房产证项下的房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烟台润通重型汽车配件经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郭致远在银行其帐户内的存款人民币52070元,冻结期为6个月;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一宗(查封清单附后)。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曹慧敏审 判 员 张岱松代理审判员 顾 磊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 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