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01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上诉人丁某某与被上诉人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丁某某,伟×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深中法民六终字第401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张某某,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伟×公司,。负责人:何某某,运营总监。委托代理人:许某某,北京市××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上诉人丁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伟×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0)深宝法民劳初字第6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要求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二审与一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伟×公司与丁某某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劳动法律关系依法均应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丁某某于2009年9月1日在伟×公司打了卡后未再上班,其行为属于厂规厂纪中规定的怠工行为,为严重过失,处罚为即时解雇。而该厂规厂纪的内容并未违法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且丁某某知悉该厂规厂纪的内容,因此,伟×公司据此与丁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丁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丁某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曹 静审 判 员 马 龙代理审判员 张秀萍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刘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