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02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因道、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敖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因道,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敖某某,江西省××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0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程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大道××号。法定代表人赵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甲。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敖某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西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种子站。法定代表人陈乙。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因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民初字第4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自愿撤回上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20元,减半收取计260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支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邵增兴代理审判员 金 桦代理审判员 楼 俊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汪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