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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李福观、李渊等与李木观共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福观,李渊,李岳英,李木观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善西民初字第243号原告:李福观。原告:李渊。原告:李岳英。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维新。三原告委托代理人:王海金。被告:李木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福观、李渊、李岳英与被告李木观共同共有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福观、李渊、李岳英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福观、李渊、李岳英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且无其他违法事项,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福观、李渊、李岳英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计6900元,由原告李福观、李渊、李岳英负担。审 判 长  鄢云峰代理审判员  闵芳呈人民陪审员  袁福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钱 鑫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