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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富商初字第143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贾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贾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富商初字第1438号原告:林某某。被告:贾某某。本院立案受理原告林某某诉被告贾某某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未在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用,也未提出缓交或减免申请。依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戚利尧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何利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