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临昌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昌商初字第126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0年7月20日以原、被告自愿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甲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杨志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