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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临昌商初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陈甲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甲,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临昌商初字第126号原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被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邵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甲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甲于2010年7月20日以原、被告自愿庭外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陈甲依法行使处分权,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甲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64元,减半收取182元,由原告陈甲负担。审判员  杨志庆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碧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