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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南商初字第44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嘉兴市新丰镇鑫达灯饰电器厂与张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市新丰镇鑫达灯饰电器厂,张进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南商初字第444号原告:嘉兴市新丰镇鑫达灯饰电器厂,住所地: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横港村俞家浜4号。法定代表人:徐金生,厂长。被告:张进华,湖区新丰镇金章村花家浜13号。原告嘉兴市新丰镇鑫达灯饰电器厂诉被告张进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以需要进一步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嘉兴市新丰镇鑫达灯饰电器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6元,减半收取62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君铭审 判 员  张 犇人民陪审员  言祥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文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