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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商初字第227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杨兴灶与金伟平、吴立民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杨兴灶;金伟平;吴立民;吴立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四条第四款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金义商初字第2277号原告杨兴灶,经商,乌市稠城街道下仓村下马青。委托代理人何伟通、葛姗(实习),浙江兴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金伟平,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城中中路29号。被告吴立民,经商,住义乌市稠城街道下车门南巷7号203室。被告吴立刚,经商,乌市江东街道青口村1组。本院在受理原告杨兴灶诉被告金伟平、吴立民、吴立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兴灶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财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杨兴灶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的规定,裁定查封如下财产:一、被告吴立民在义乌市国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0%的股权。二、被告吴立民在浙江伟邦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60%的股权。三、被告吴立刚在义乌市众邦丰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30%的股权。四、被告吴立民与任灵贞共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下车门南巷7号203室的房产(权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05553、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05554)。五、被告吴立刚所有的坐落于义乌市九州芳草园7-302室的房产(预售合同号:11766)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吴伟平人民陪审员  王春洋人民陪审员  叶芹弟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冯 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