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永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何某某,女,住永寿县御驾宫乡。被告赵某某,男,住永寿县御驾宫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