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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永民初字第0020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永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永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永民初字第00209号原告何某某,女,住永寿县御驾宫乡。被告赵某某,男,住永寿县御驾宫乡。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某经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故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某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某某承担。审 判 长  荔智高代理审判员  左广利代理审判员  严永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杜 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