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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浙温行受初字第0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苏苗润、苏正近与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0)浙温行受初字第001号起诉人:苏苗润。起诉人:苏正近。2010年7月15日,本院收到起诉人起诉人苏苗润、苏正近的行政起诉状。起诉人苏苗润、苏正近起诉称:其因不服苍南县人民政府作出的苍政发(2010)3号《关于印发温福铁路苍南灵溪段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通知》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于2010年6月2日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温州市人民政府于2010年6月13日作出温政行复(2010)5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错误认定具体行政行为性质、效力,存在非法、违法行政,拒绝履行法定行政复议职责。为此,起诉人诉请人民法院对温政行复(2010)58号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审查,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非法,判令被告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系2010年6月22日收到温政行复(2010)58号《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其于2010年7月15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十五日的诉讼期间。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苏苗润、苏正近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林忠秋审 判 员  杨 霞代理审判员  郑 晔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万祥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