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浙金民终字第100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周向红与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施晓军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周向红,施晓军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浙金民终字第10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旭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陈胜。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向红。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陆建强。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施晓军。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周向红、施晓军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法院(2009)金武民初字第16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60元,减半收取1180元,由上诉人核工业金华建设工程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