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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台临民初字第125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冯某甲与冯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甲,冯某乙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台临民初字第1258号原告:冯某甲。委托代理人:朱某某。委托代理人:蒋某某。被告:冯某乙。原告冯某甲为与被告冯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5月17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6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述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起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底经人介绍认识,2000年11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经常赌博,赌输了便向原告要钱,原告不给,被告就和原告吵闹,制造家庭矛盾,甚至叫来娘家人对原告实施殴打,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原、被告于2008年底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于2009年8月5日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分居生活,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双方无和好可能。原告诉请:判令准予原、被告离婚。被告答辩称:原告所说的认识、结婚等情况属实。原告认为“被告经常赌博,赌输了便向原告要钱,原告不给,被告就和原告吵闹”不事实。原告与我离婚的原因是因为我生病了,并非赌博。原告不给钱让被告治病。被告治病已花费10多万元,都是被告的兄弟给的。2008年正月开始被告患尿毒症,原告不照顾被告,所以被告住到娘家。2009年6月被告回到原告家,原告的母亲就咒骂被告。原告只给过被告4000元钱看病。被告结婚前没有疾病,27岁开始肾脏不好。现在被告一个星期做两次血透,一次要五六百元。如原告能支付被告以前的医药费及承担以后的治疗费用,并解决好被告今后的生活、居住问题,被告同意离婚。否则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1999年底经人介绍认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被告患有尿毒症,现尚在治疗。2009年8月5日原告曾向本院起诉离婚,本院审理后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上述事实,有原、被告一致陈述及双方均无异议的结婚证、(2009)临民一初字第2011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病历、台州医院检验报告单、台州医院门诊费用、住院收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现被告患尿毒症,原告应给予被告积极治疗。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冯某甲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冯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七日内,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户名:台州市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台州市经济开发区支行,帐号:90×××35)。审 判 员 朱健政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