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平商初字第731-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徐××与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嘉平商初字第731-1号原告:徐××。委托代理人:胡××。被告:朱××。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与被告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的申请未发现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98元,减半收取1249元,由原告徐××负担。审判员 徐金平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清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