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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即民初字第296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徐俐与青岛热电有限公司金源热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俐,青岛热电有限公司金源热电分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即民初字第2962号原告徐俐,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新会,即墨潮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青岛热电有限公司金源热电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即墨经济开发区城东三路与青威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周赞庆,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俐与被告青岛热电有限公司金源热电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俐撤回对被告青岛热电有限公司金源热电分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国先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孙 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