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岐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左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左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