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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岐民一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左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岐民一初字第461号原告左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原告左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6月3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晓红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原告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应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左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晓红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 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