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1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陈航(浩)波与陈如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航(浩)波,陈如敏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象徐商初字第116号原告:陈航(浩)波,男,197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奉化市。被告:陈如敏,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象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航波与被告陈如敏买卖纠纷一案中,原告陈航波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陈航波申请撤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航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航波承担。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世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