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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雁民初字第2949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2-23

案件名称

谢军利与陕西长大博源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军利,陕西长大博源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雁民初字第2949号原告谢军利。委托代理人刘龙飞,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律师。被告陕西长大博源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五路2号创拓大厦217室。法定代表人徐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光伟,陕西博纳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栋梁。本院在审理原告谢军利诉被告陕西长大博源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并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军利撤回对被告陕西长大博源公路养护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2900元。审 判 长  吕志成代理审判员  宋 亮代理审判员  杨 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鲜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