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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武侯民初字第268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8-06-19

案件名称

原告石代美与被告马胜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代美,马胜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武侯民初字第2688号原告石代美,女,汉族,住成都市。委托代理人李修哲,四川达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胜强,男,汉族,住成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石代美与被告马胜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石代美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马胜强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石代美向本院提出该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代美撤回对被告马胜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石代美负担。审判员 林 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郭红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