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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阳民二初字第508-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1-02

案件名称

周汉涛与王金安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汉涛,王金安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阳民二初字第508-1号原告:周汉涛。被告:王金安。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汉涛与被告王金安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汉涛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冻结被告的房屋拆迁款7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告王金安70,000元的房屋拆迁款。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勇胜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曾凡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