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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龚某甲与叶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龚某甲,叶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14号原告龚某甲。被告叶某。原告龚某甲为与被告叶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奇进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甲、被告叶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龚某甲诉称,原、被告在浙江易某科技公司打工时认识并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龚乙。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女儿出生后,由于双方均系打工,经济收入微薄而使生活拮据,为此原告要回了被告弟弟借去的2000元,而被告却对要债这事要原告向其弟弟道歉,致双方发生矛盾,并一直未能修复,从而导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感情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女儿随原告生活,抚养费共同负担。证据有:结婚证原件一份,证明原、被告的婚姻关系。被告叶某辩称,双方登记结婚、生育女儿是对。我女儿生下来就有缺陷,脚上多了一个脚子头,我婚前有2000元存款,用于我弟弟结婚包红包,红包给了1000元,借给了我弟弟1000元,我生下小孩第二天,被告到我弟弟那里把2000元讨回来,我知道这事情之后很气愤就骂了几句原告,因为这事情我和婆婆也有矛盾,我婆婆也站在原告那边。我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甲与被告叶某系自由恋爱后,于2××××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一女龚某乙。原、被告因原告龚某甲向被告叶某的弟弟要回2000元钱后,发生矛盾。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夫妻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因在借钱并要回钱这事上双方发生了矛盾,但只要能正确对待,并理解各自的心情,做到相互体谅,处理好与亲属、亲戚们关系,双方还是能和好的,故原告之诉,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龚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龚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奇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经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