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杭江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江纸制品厂与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江纸制品厂,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517号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负责人:周××。委托代理人:马××。委托代理人:俞××。被告:蒋××。委托代理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诉被告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8.50元,由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