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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杭江商初字第51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杭州××江纸制品厂与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江纸制品厂,蒋××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杭江商初字第517号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负责人:周××。委托代理人:马××。委托代理人:俞××。被告:蒋××。委托代理人:宋××。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诉被告蒋××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57元,减半收取人民币378.50元,由原告杭州××江纸制品厂负担。审判员  许钟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