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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烟牟执字第583-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史淑珍、王磊等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东港支公司、曹传国监护人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淑珍,王磊,王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东港支公司,曹传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烟牟执字第583-5号申请执行人史淑珍,农民。申请执行人王磊,农民。申请执行人王娟,农民。被执行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丹东市东港支公司,住所地辽宁省东港市交通宾馆后侧。被执行人曹传国,个体工商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5日作出的(2008)烟牟民一初字第575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月6日向被执行人曹传国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曹传国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曹传国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曹传国人民币5万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06×××94)。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贺加贝代理审判员  王杰范代理审判员  徐玉祝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王文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