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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嘉海民初字第2857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蒋某甲与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甲,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嘉海民初字第2857号原告:蒋某甲。被告:高某。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原告蒋某甲诉被告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杨锡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0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某甲、被告高某及委托代理人钱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某甲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后于2001年12月27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取名蒋某乙。婚后一段时间感情尚可,从2005年开始,原、被告因性格不合等因素经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2006年下半年被告离家出走达半年之久,致使夫妻关系恶化,2008年3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并无和好的言行,夫妻感情现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被告高某辩称,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原告有第三者,在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的两年时间里,被告一直居住在原告家里,双方关系也是可以的,现在原告又起诉离婚,是因为原告又认识了一个第三者,被告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恋爱,××××年××月××日登记结婚,2002年8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蒋某乙。原、被告因生活琐事及被告怀疑原告有第三者而产生矛盾。2008年3月,原告起诉与被告离婚,被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于2010年6月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以上事实有结婚证、(2008)海民一初字第700号民事判决书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某某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夫妻产生矛盾的原因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和信任,只要双方抱着积极的态度,相互理解和尊重,夫妻和好是有可能的。现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故原告提出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蒋某甲提出的要求与被告高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蒋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锡康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江 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