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嘉善刑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高团结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嘉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团结
案由
非法侵入住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0)嘉善刑初字第29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团结。2005年3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05年9月19日刑满释放;2006年8月2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06年12月22日刑满释放。2008年2月20日因寻衅滋事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08年9月12日因寻衅滋事被嘉善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0年4月2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嘉善县看守所。嘉善县人民检察院以善检刑诉(2010)1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团结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0年7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嘉善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团结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4月2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高团结至嘉善县姚庄镇姚庄村俞家浜22号,见底层西北间租房无人,便用脚踢门致使门框损坏,后进入租房内实施盗窃,在准备将手机、葡萄酒等物窃走时,被回至租房的康发金当场发现并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高团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谢成秀、康付祥、张文忠陈述,证人康发金、李春兰证言,价格鉴定结论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人口信息,现场勘查笔录,情况说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证据登记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团结为实施盗窃而采用脚踢门致使门框损坏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支持。被告人高团结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高团结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社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团结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2日起至2011年4月1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王静中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薛宇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