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98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唐飞虎与王朝超、杭州佳尚货运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飞虎,王朝超,杭州佳尚货运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甬慈观民初字第198号原告:唐飞虎,男,1973年4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大邑县。被告:王朝超,南,197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湖北省老河口市。被告:杭州佳尚货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康桥镇吴家墩社区南苑18号主房。法定代表人:叶国志。本院在审理原告唐飞虎诉被告王朝超、杭州佳尚货运有限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唐飞虎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朝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飞虎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飞虎撤回对被告王朝超的起诉。代理审判员 洪 逸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沈佳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