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豫1626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20-08-07
案件名称
雍洁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雍洁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豫1626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周口市淮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雍洁,女,1991年1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10419910109004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河南省中牟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郑州市,现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民乐南里64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1日被淮阳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经淮阳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淮阳区公安局逮捕。辩护人翟利蕴,男,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苗亚囡,女,河南裕禄律师事务所律师。淮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一部刑诉[2020]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雍洁犯盗窃罪,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祥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雍洁及其辩护人翟利蕴、苗亚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一、2019年11月30日14时许,被告人雍洁到淮阳县城内电业局对面淘淘乐精品店,自称是民生银行的业务员,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盗刷李某1支付宝3000元。接着在该店内盗刷张某1支付宝时被当场发现并报警。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手机截图(雍洁手机、张某1手机、李某1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账单转账截图、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李某1、张某1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二、2019年11月30日下午,被告人雍洁到淮阳县北关太昊陵商业街“小艳麻辣烫”餐馆,自称是民生银行的业务员,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盗刷许某支付宝299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手机截图(雍洁手机、许某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账单转账截图、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许某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三、2019年11月30日11时许,被告人雍洁到淮阳区城关回族镇民生路“王家小五”小吃店,自称是民生银行的业务员,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盗刷贾某支付宝3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手机截图(雍洁手机、贾某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贾某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四、2019年11月16日12时许,被告人雍洁到项城市交通路“然彩服装店”,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分两笔盗刷高艳建设银行卡共1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高某银行账单明细、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五、2019年11月16日13时许,被告人雍洁到项城市“木与同三明治”,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分两笔盗刷张某2银行卡共1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张某2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六、2019年11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雍洁到沁阳市罗庄“北京烤鸭店”,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分两笔盗刷张维明交通银行卡共1980元,盗刷张某3妻子李利霞广发银行卡9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张某3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七、2019年11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雍洁到武陟县尚郡小区门口“小餐馆”,自称是民生银行的业务员,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分三笔盗刷李某2丈夫曾超的银行卡共201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八、2019年11月22日16时许,被告人雍洁到武陟县龙泉湖商业街,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分两笔盗刷鲁某银行卡共1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害人账单转账截图、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鲁某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九、2019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雍洁到灵宝市“酸菜鱼饭店”,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分两笔盗刷赵某银行卡共1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赵某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十、2019年11月15日11时许,被告人雍洁到灵宝市强人街,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分两笔盗刷廉某银行卡共1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害人廉某交易记录、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廉某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十一、2019年1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雍洁到渑池县东关菜市场“小淘气童装店”,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分两笔盗刷代某银行卡共1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代某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十二、2019年11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雍洁到滑县“Sgirl”鞋店,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分两笔盗刷靳某银行卡共1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靳某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十三、2019年11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雍洁到滑县解放北路日化门市部,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分两笔盗刷郑某银行卡共1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害人郑某转账账单截图、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郑某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十四、2019年11月14日11时许,被告人雍洁到汝州市“玉洁美容院”,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盗刷王某2银行卡99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害人王某2交易记录、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十五、2019年11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雍洁到鹤壁市浚县秦某店内,自称是民生银行的业务员,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两次盗刷秦某支付宝共6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被害人秦某转账账单截图、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秦某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十六、2019年11月25日10时许,被告人雍洁到鹤壁市浚县幸福粥店内,自称是民生银行的业务员,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分两次盗刷刘某共198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十七、2019年11月25日11时许,被告人雍洁到鹤壁市浚县木木家服装店内,自称是民生银行的业务员,以办理信用卡的名义盗刷梁某支付宝2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户籍证明、无前科证明、手机截图(雍洁手机、陈某手机)、被告人雍洁及其丈夫齐某的所有开户银行流水账单、凭证、雍洁手机信息、案件线索移交函、交易明细、淮阳区公安局城内派出所情况说明、雍洁中国建设银行流水明细表、扣押物品清单、被害人梁某的陈述、证人齐某、王某1、陈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雍洁多次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淮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雍洁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且能够认罪认罚,可以对其从轻处罚,以上意见符合客观事实,与法有据,予以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没有违法犯罪前科,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且其家属积极退赃。以上意见理由正当,与法有据,予以采纳。辩称被告人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经查:被告人雍洁多次实施盗窃行为,且属流窜作案,辩护人的辩护理由明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雍洁家人已退还涉案的全部赃款,可以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雍洁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雍洁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21年1月31日止。)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曾晓飞审 判 员 刘 芳人民陪审员 汤培军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李浩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