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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曹某某、曹某某为与被告何某某、陈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与何某某、陈甲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某,曹某某为与被告何某某、陈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何某某,陈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0)金义上溪民初字第101号原告曹某某。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何某某。被告陈甲。委托代理人陈乙。原告曹某某为与被告何某某、陈甲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于201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寒冰独任审判,于2010年7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曹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施某某,被告何某某、陈甲的委托代理人陈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曹某某诉称,陈乙(系第一被告何某某的丈夫、第二被告陈甲的父亲)在未经原告曹某某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的杭畴村自拉的电线上接线。原告曹某某一家考虑邻里关系的和谐,没有计较,但陈乙多次来闹事,并乘原告外出,无人之际,在原告承包田里盖了房子,用来圈养三、四十只羊,妨碍了原告承包田下常生产经营,给原告造成很大损失。在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原告于2010年1月17日把陈乙接出去的电线剪了,当日晚上与两被告在杭畴村村委会门口为接电线事宜发生纠纷。纠纷中,两被告将原告曹某某殴打致肋骨骨折、颅内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急性肠胃炎、当场呕吐、昏迷。给原告造成身体伤害、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害。为此,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23316.88元。原告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1、提供病例一份,证明了原告的治疗经过和伤势。2、提供医药费票据14张,证明原告花去医药费11879.18元。3、交通费18张,证明交通费用180元。4、证明书两份,证明原告经医院建议许休息3个月。5、法医学鉴定书,证明原告被被告殴打致轻微伤。被告质证均无异议。根据原告申请,本院向义乌市公安局义亭派出所调取笔录8份。原告质证认为,原告没有打过第一被告。被告颀证无异议。被告何某某、陈甲辩称,原告说自己被打晕了打呕吐了,如果被告真的这么打原告,原告怎么可能躲在车底下2个小时人家某某不出来,因此,原告陈述的与事实不相符。至于事情发生的经过是事实的。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在庭审中向××镇××畴村冯甲、陈丙、冯乙、陈丁的证明一份,证明两被告打过原告,但没有这么严重。原告认为该证据未在举证期限内提供,不同意质证。本院论证如下: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五组证据及本院向义乌市公安局义亭派出所调取笔录8份,与本案有关联性,院予以认定。对被告提供的证明一份,本院认为该证明系证人证言,根据法律规定,证人证言应当当庭出庭作证,未当庭出庭作证本院不予认定。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陈乙(系第一被告何某某的丈夫、第二被告陈甲的父亲)在未经原告曹某某家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在原告的杭畴村自拉的电线上接线。2010年1月17日,原告把陈乙接出去的电线剪了,当日晚上与两被告在杭畴村村委会门口为接电线事宜发生纠纷。纠纷中,两被告将原告曹某某殴打致肋骨骨折、颅内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本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本案被告何某某、陈甲殴打原告致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何某某、陈甲赔偿医疗费11880.68元、住院伙食补费20元/天×17天=340元、护理费55元/天×17天=935元、误工费38.34元/天×108天=4140.72元、交通费180元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应予支持。因原告的伤势只构成轻微伤,故其请求赔偿营养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某某、陈甲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曹某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人民币17476.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曹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何某某、陈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寒冰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楼芝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