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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昌执重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王光孟与王胜波、王胜红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光孟,王胜波,王胜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昌执重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光孟。被执行人王胜波。被执行人王胜红。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光孟与被执行人王胜波、王胜红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胜波、王胜红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作出的(2005)昌民一初字第21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兹良审判员  齐兴军审判员  李贵友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记员  董盼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