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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丰民初字第673号

裁判日期: 2010-07-20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杨立军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丰民初字第673号原告杨立军,女,1971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左家坞镇南夏庄村。被告冯某,农民。本院在审理杨立军与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立军于2010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立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立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张万举代理审判员  靳小东人民陪审员  吉国清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书 记 员  葛志伟 搜索“”